《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浙江省实施办法
时间:2009-12-0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考试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两种。其中:甲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职务证书、三等及以上有限航区职务证书、电机员职务证书和报务员职务证书;乙类证书适用于四等及以下有限航区职务证书。
甲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乙类证书由省渔港监督局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三条 船长、驾驶员职务证书和三等及以上轮机长、轮机员职务证书适用范围按《考试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四等及以下轮机长、轮机员职务证书按下列规定:
1.四等: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千瓦(408马力);
2.五等: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千瓦(102马力)。
第四条 吨位未满200总吨、主机推进功率300千瓦及以下的渔业船舶,按下列标准配备职务船员:
1.主机推进功率183千瓦及以上的(以下简称"A"类):配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主机推进功率75千瓦以上至未满183千瓦的(以下简称"B"类):跨市(地)生产航行作业的,配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不跨市地航行作业且机驾合一的可免配大管轮;
3.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千瓦的,按《浙江省海洋小型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配备职务船员。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配备按《考试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务证书的航区划为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两种。考试发证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签发职务船员证书时,可根据其实际航行、作业范围和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在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七条 考试发证机关的权限和任务:
1.省渔港监督局负责承担本省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和所有无限航区的职务船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的考试、发证任务,并监督、指导全省各渔港监督机关的考试发证工作;
2.市渔港监督处(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各县(市、区)渔港监督的考试发证工作的业务分工;承担本市范围内有限航区四等A类职务船员和部分县市区四等B类职务船员及五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任务。市渔港监督处局作出的各县(市、区)考试发证分工须报省渔港监督局批准。
3.县(市、区)渔港监督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五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并承担经省渔港监督局批准的有限航区四等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4.下级渔港监督机关应协助、配合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按任务分工做好对本辖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第八条 渔业职务船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应定点培训。无限航区职务船员培训应在农业部批准的培训点进行;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职务船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应在省渔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点进行;四等及以下职务船员的培训应在市渔港监督处局认可的培训点进行。
第九条 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点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教学场所;
2.具有能满足教学实验所需的设备、教具和教材等;
3.有足够的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专业教员;
4.有健全的组织教学领导班子。
第十条 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由考试发证机关确定。经核准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培训点在培训班开学前一个月应向考试发证机关申报培训计划。培训班开学前一星期内由培训单位向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船员考试发证申请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逾期办理的,考试时间由考试发证机关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各等级职务船员证书考证和审证培训班时间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1.一等、二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证书及各等级电机员证书考证培训时间为150天,审证培训时间为20天。
2.三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证书考证培训时间为90天,审证培训时间为10天。
3.四等A类船长、驾驶员、轮机员证书考证培训时间为30天,四等B类的为20天,审证培训时间均为7天。
4.船舶无线电报务员证书考证培训时间为240天,审证培训时间为20天,无线电话务员证书培训时间为15天。
对特定区域和航线航行与作业的职务船员考证,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培训时间可适当减少。
船员培训时间每天授课一般为6学时。
第十二条 船员培训与考试按照《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大纲》、《考试规则》规定的范围和科目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甲类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方式一律为笔试;申请四等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对个别海上实际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年龄在40周岁以上,确因文化水平的限制进行笔试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试,但须从严掌握。口试时必须有两名监考人员在场,监考人员应在《口试、实操考试记录表》(见附件1,略)上签注意见和姓名。
对渔捞生产技术较高、年龄较大、文化水产较低的船员,经船舶所有人书面提出实操考试申请,考试发证机关批准后,可按考试发证机关制定的实操方案进行实操考试。考试时,可口试与实操同时进行,且至少有两位监考人员在场,考试内容与结果应填入《口试、实操考试记录表》内。
第十四条 船员考试的试卷应统一用纸。每门考试(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30分。
第十五条 持有小型机动渔船驾驶员、轮机员证书,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并在四等船上实习6个月者,可以申请四等B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证书的考试。 持有四等B类职务证书者,可以申请四等A类对应职务证书的考试,考试科目及内容由考试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持证职务船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最后六个月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申办审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申请的,按无证书处理。
第十七条 甲类、乙类职务船员证书的各个栏目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编号"栏:按"C07-......"填写,其中"C07"是国家主管理机关规定的我省所发证的代号,六位阿拉伯数字含义:第一位数字表示发证年份(以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表示);第二位数字表示证书分类;第三位至第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序号。例如:数字编号为"610001"的证书;表示96年签发的驾驶类第0001号证书;数字编号"720001"的证书,表示97年签发的轮机类第0001号证书。
2."二寸相片"栏:须贴持证人正面免冠近照,并加盖考试发证机关的钢印。
3."持证人签名"栏:要求持证人使用钢笔手签。
4."姓名、出生日期"栏:均按持证人的身份证所载的相应内容填写。
5."职务"栏:填写考试发证机关核准的适任职务。
6."等级"栏: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的等级栏填写航区范围和职务(值机长或报、话务员);其他甲类证书分别按船舶总吨、主机推进功率或发电机总功率的"等级"填写;有限航区四等职务证书按"主机功率300千瓦以下"或"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下"填写。
7."航区"栏:按"无限航区"或"有限航区"填写。
8."船舶类别"栏:捕捞船或养殖船,填写"渔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和驳船,填写"渔业辅助船";渔政船和渔监船,填写"公务船";油船填写"油船"。
9."发证机关"栏:加盖考试发证机关的证书专用章。
10."签发人署名"栏:甲类证书由考试发证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书签发人使用碳黑墨水签写自己姓名,乙类证书由省渔监局批准的证书签发人加盖印章。
11."签发日期"栏:加盖发证日期的日戳。
12."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栏:一般填写自证书签发日期算起满五年的日期,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但不得超过五年。
13."主管机关签注"栏:填写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在"船舶总吨"、"主机功率"和"航区"等方面的特殊限制,以及渔港监督机关对持证人的奖惩记录等有关事项,加盖考试发证机关的证书专用章。
14."任职情况记载"部分,既是持证人第一次实际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登记,也是以后任职变化的任职变更登记,在换发证书时应将旧证书上的任职情况记载卷抄至新证书上。
15.发证机关对证书各栏目内应填写的内容,除有规定必须手签外,应尽可能制成统一印章,以盖章代替手签。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发证者,由船员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到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表上须贴盖有体检医院骑缝章的二寸正面近照。
第十九条 申请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发证者,在其《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上所贴相片及做证书的相片,必须是同一底片印制的二寸正面免冠平光近照,头发不能挡住两耳轮廓。
第二十条 甲类职务船员证书遣失,须及时在《浙江日报》登报声明作废;乙类职务船员证书遣失,须及时在所在市(地)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本人填具《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并经所辖渔港监督机关核实,原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办理原职务的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渔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5日颁发的《浙江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