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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通告限令拐卖犯罪人员3个月内投案自首

时间:2010-12-31 来源:  作者:
法制日报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周斌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帮助更多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于2011年1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规定,限令投案自首的范围是实施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限令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人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通告》指出,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将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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