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09-12-0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结合我市渔港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进出我市渔港〈含渔业基地码头〉的各类船舶,均需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三条 下列船舶可免予签证:
1、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渔政、渔监船等有关船舶;
2、体育运动船;
3、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免予签证船舶进出渔港时须事先通报渔港监督机关。
第四条 我市各渔港监督站负责船舶进出港的签证工作。
第五条 船舶在进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签证有效期为一周,过期未出港需重新签证。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准出港。
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或改变航线,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 目前尚无渔港监督机构或人员的渔港,在设置机构前可委托当地适当部门代为签证,签证业务受授权的渔港监督机关领导,该渔港监督机关应每3-4天检查一次船舶签证情况。
第八条 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小型渔船,每十天签证一次。
第九条 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十条 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二天向所在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附表三),未经批准不得装卸。装载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需在锚地待命,联系后进港。
第十一条 船舶的进出港签证,必须由船长或驾驶员到渔港监督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须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附表四)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备查。办理进出港签证,不收取签证手续费。
第十三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办理签证:
1、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齐全有效。
捕捞渔船及渔货收购船还必须持有省级渔政部门签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准许收购证。
捕捞渔船临时从事载客、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并取得有效证件。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主机额定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从事倾倒废弃物和油污水处理作业的船舶,应持有国家海洋局或港(航)务监督、渔港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2、各种安全设备(包括航行、信号、救生、消防、无线电设备等)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装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定清楚。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附表五)。
4、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危险物品准运单》所标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5、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6、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7、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8、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第十四条 凡不符签证条件或未办理签证的船舶,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限期离港、停止作业或停航,并可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或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处罚。
第十五条 罚款、扣留证书或吊销职务证书,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违反进出渔港签证条件:
1、船舶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准许收购证等〉不齐,每缺少一件证书,罚款300-500元。
2、冒用他船证书或擅自涂改证书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加倍罚款外并扣留证书。
3、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每缺少一名,罚款100-300元。
4、持他人证书冒名顶替,除按本条第三款加倍罚款外,并扣留证书。
5、对无证或持无效证书担任职务船员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渔业船舶,除分别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罚款外并禁止其离港。
6、未标写船名船号或船名船号不清,给予警告,对不改正者,机动船罚款300-500元;非机动船罚款50元以下。
7、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每缺少一件(台)罚款50-100元。
8、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符合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 进出港未办理或不按规定办理签证:
1、对500总吨及以上机动船舶处500-2000元;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处100-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
2、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数额的二倍罚款。
3、对不予签证而擅自开航的渔业船舶或因逃避签证而使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导致重大海损事故发生者,除予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外,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数额加倍罚款并扣留或吊销船长的证书。
4、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罚款500-2000元。
5、对全民所有制的船舶,可视情节对船长或有关人员另罚款100-500元。
第十八条 渔港监督机关扣留或吊销违章船舶或人员的证书时,应将有关情况通告原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 渔港监督人员登船检查,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胸章,主动出示证件;办理签证时既要坚持"三严一放行"原则,又要贯彻服务渔民、方便渔民的工作方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该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或依照有关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渔港监督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跨界生产并收我市渔港的外省市渔业船舶,需持有我市级渔政部门批准的跨界生产证明,到市渔港监督机关办理港口停泊手续,到指定港口签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船舶进港报告单
船 名───────
船籍港─────── 航 次─────────── 主机额定功率────
出发港─────── 卸货码头─────────── 吃水: 前───公尺
总吨位─────── 抵埠日期───年───月──日 吃水: 后───公尺
载重吨数────── 检验届满日期──年──月──日 附拖驳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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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港│驳船船名│总吨位│载货名称│重量(吨)│检验届满│附 录┃监督机关┃
┃ │ │ │ │ │日 期│ ┃签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船 员 ┃ ┃
┠─────┬────┬──────┰─────┬───┬────┨ ┃
┃ 职 别 │ 姓 名 │ 证书字号 ┃ 职 别 │ 姓名 │证书字号┃ ┃
┠─────┼────┼──────╂─────┼───┼────┨ ┃
┃ 船 长 │ │ ┃ 轮机长 │ │ ┃ ┃
┠─────┼────┼──────╂─────┼───┼────┨ ┃
┃ 大 副 │ │ ┃ 大管轮 │ │ ┃ ┃
┠─────┼────┼──────╂─────┼───┼────┨ ┃
┃ 二 副 │ │ ┃ 二管轮 │ │ ┃ ┃
┠─────┼────┼──────╂─────┼───┼────┨ ┃
┃ 三 副 │ │ ┃ 三管轮 │ │ ┃ ┃
┠─────┼────┼──────╂─────┼───┼────┨ ┃
┃ 报务主任 │ │ ┃ 报务员 │ │ ┃ ┃
┠─────┴────┴──────┸─────┴───┴────┨ ┃
┃ 船舶所属单位: 船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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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填
附表二:船舶出港报告单
船 名───────
船籍港─────── 航 次─────────── 主机额定功率────
目的港─────── 装货码头─────────── 吃水: 前───公尺
总吨位─────── 开航日期───年───月──日 吃水: 后───公尺
载重吨数────── 检验届满日期──年──月──日 附拖驳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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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驳船船名│总吨位│载货名称│重量(吨)│检验届满│附 录┃监督机关┃
┃ │ │ │ │ │日 期│ ┃签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船 员 ┃ ┃
┠─────┬────┬──────┰─────┬───┬────┨ ┃
┃ 职 别 │ 姓 名 │ 证书字号 ┃ 职 别 │ 姓名 │证书字号┃ ┃
┠─────┼────┼──────╂─────┼───┼────┨ ┃
┃ 船 长 │ │ ┃ 轮机长 │ │ ┃ ┃
┠─────┼────┼──────╂─────┼───┼────┨ ┃
┃ 大 副 │ │ ┃ 大管轮 │ │ ┃ ┃
┠─────┼────┼──────╂─────┼───┼────┨ ┃
┃ 二 副 │ │ ┃ 二管轮 │ │ ┃ ┃
┠─────┼────┼──────╂─────┼───┼────┨ ┃
┃ 三 副 │ │ ┃ 三管轮 │ │ ┃ ┃
┠─────┼────┼──────╂─────┼───┼────┨ ┃
┃ 报务主任 │ │ ┃ 报务员 │ │ ┃ ┃
┠─────┴────┴──────┸─────┴───┴────┨ ┃
┃ 船舶所属单位: 船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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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填
附表三:船舶装运危险品准运单
危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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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联系│ │电话│ │ 联 办 人 │ ┃
┃ │ │地址│ │ │ │ │ ┃
┠────┼───┼──┼───┼──┼──┼──────┼───────┨
┃承运单位│ │船号│ │吨位│ │备有消防设备│灭火机、黄沙箱┃
┠────┼──┬┴──┴┬─┬┴──┼──┼──────┼───────┨
┃ 起运港 │ │装载泊位│ │到达港│ │ 起卸泊位 │ ┃
┠────┼──┴────┴─┴───┴──┴──────┴───────┨
┃ 备 注 │ ┃
┠────┴┬──┬──┬─────┬───────────┬──────┨
┃ 危险物品 │件数│重量│容器或包装│ 性质(剧、易燃易爆 │装运注意事项┃
┃ 名称 │ │ │ │ 易蚀) │ (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证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
┠──┬──────────────────────┬──────────┨
┃装 │1、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冲击、碰撞、拖拉翻 │8、包装牢固、不准有┃
┃运 │ 滚、倒置、禁止肩扛。 │ 渗漏,包面上应有┃
┃注 │2、禁止明火、吸烟、勿近伙房机舱、电源、热 │ 危险品标记。 ┃
┃意 │ 源、使用防爆灯具。 │9、不得与性质相抵触┃
┃事 │3、通风、降温、防暴晒、保持干燥、严防水湿。│ 的货物混装一舱。┃
┃项 │4、带口罩手套、防止接触皮肤和吸入体内中毒。│10、最后装,最先卸。┃
┃ │5、远离饮水、食品、药物、厨房、卧室、防止 │11、危险品经过市区运┃
┃ │ 污染。 │ 输应到公安局消防┃
┃ │6、剧毒、带防毒面具和橡皮手套,穿防护服和 │ 队,另办准运手续。┃
┃ │ 胶鞋。 │ 签发机关(章)┃
┃ │7、装载整齐、加固牢靠、防止倾斜和倒置。 │ 一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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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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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港日期 │船名│总│何│装来货物│载│ 出港日期 │开往│装去货物│载│备┃
┠─┬─┬─┤ │吨│处│名称及数│客├─┬─┬─┤ │名称及数│客│注┃
┃月│日│时│船号│位│来│量 │数│月│日│时│何处│量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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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船员等级与职务(驾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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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船 舶 等 级 (总吨) │ 职 务 船 员 │ 职务证书 ┃
┃区│ │ │ 种类 ┃
┠─┼───────────────┼───────────┼─────┨
┃远│一等(1600总吨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甲 类 ┃
┃洋├───────────────┼───────────┼─────┨
┃航│二等(500总吨-未满1600总吨)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甲 类 ┃
┃区├───────────────┼───────────┼─────┨
┃ │三等(200总吨-未满500总吨) │船长、大副、二副 │ 甲 类 ┃
┠─┼───────────────┼───────────┼─────┨
┃外│一等(1600总吨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甲 类 ┃
┃海├───────────────┼───────────┼─────┨
┃航│二等(500总吨-未满1600总吨)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甲 类 ┃
┃区├───────────────┼───────────┼─────┨
┃ │三等(200总吨-未满500总吨) │船长、大副、二副 │ 甲 类 ┃
┃ ├───────────────┼───────────┼─────┨
┃ │四等(30总吨-未满200总吨) │船长、大副 │ 乙 类 ┃
┠─┼───────────────┼───────────┼─────┨
┃近│四等(30总吨-未满200总吨) │船长、大副 │ 乙 类 ┃
┃岸├───────────────┼───────────┼─────┨
┃航│五等(5总吨-未满30总吨) │正驾驶、副驾驶 │ 乙 类 ┃
┃区├───────────────┼───────────┼─────┨
┃ │六等(5总吨以下) │驾驶员 │ ┃
┠─┼───────────────┴───────────┴─────┨
┃ │一、远洋航区甲类证书同时适用于外海航区三等及以上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注│二、外海航区甲类证书不适用远洋航区。 ┃
┃ │三、船舶驾驶、轮机等级不一致,应按主机功率所划分的等级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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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五 船员等级与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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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船 舶 等 级 │ 职 务 │证书│ 备 注 ┃
┃门│ │ │种类│ ┃
┠─┼────────────┼────────┼──┼────────┨
┃ │一等(3200千瓦以上)│轮机长、大管轮、│甲类│ ┃
┃ │ │二管轮、三管轮 │ │ ┃
┃ ├────────────┼────────┼──┼────────┨
┃轮│二等(750千瓦- │轮机长、大管轮、│甲类│ ┃
┃ │未满3000千瓦) │二管轮、三管轮 │ │ ┃
┃ ├────────────┼────────┼──┼────────┨
┃ │三等(250千瓦- │轮机长、大管轮、│甲类│近岸航区可不设 ┃
┃ │未满750千瓦) │二管轮 │ │二管 ┃
┃ ├────────────┼────────┼──┼────────┨
┃ │四等(45千瓦- │轮机长、大管轮 │乙类│ ┃
┃机│未满250千瓦) │ │ │ ┃
┃ ├────────────┼────────┼──┼────────┨
┃ │五等(10千瓦- │正司机、副司机 │乙类│10千瓦以下按驾┃
┃ │未满45千瓦) │ │ │驶设 ┃
┠─┼────────────┼────────┼──┼────────┨
┃ │一等(发电机总容量 │电机长、电机员 │甲类│ ┃
┃电│1200千瓦以上) │ │ │ ┃
┃ ├────────────┼────────┼──┼────────┨
┃ │二等(发电机总容量800│电机长、电机员 │甲类│ ┃
┃ │-未满1200千瓦) │ │ │ ┃
┃ ├────────────┼────────┼──┼────────┨
┃机│三等(发电机总容量500│ 电机员 │甲类│ ┃
┃ │-未满800千瓦) │ │ │ ┃
┠─┼────────────┼────────┼──┼────────┨
┃无│一等(任何航区) │报务值机长、 │甲类│全时台需三名报 ┃
┃ │ │报(话)务员 │ │(话)务员,16┃
┃线├────────────┼────────┼──┤小时台需二名报 ┃
┃ │二等(任何航区) │报务值机关、 │甲类│(话)务员,定 ┃
┃电│ │报(话)务员 │ │时台可一名或两 ┃
┃ ├────────────┼────────┼──┤名。 ┃
┃通│三等(任何航区) │报务值机长、 │甲类│ ┃
┃ │ │报(话)务员 │ │ ┃
┃信├────────────┼────────┼──┤ ┃
┃ │四等(外海、近岸航区) │报务值机关、 │乙类│ ┃
┃ │ │报(话)务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