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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试行)

时间:2009-12-0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原、良种种质及其种苗生产的管理,及时对本省水产原、良种进行审定,加快水产良种推广步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部颁《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水产原种、良种均可向江西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申请审定:
(一)现有主要水产养殖、增殖、栽培对象;
(二)新育成的水产养殖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对比实验(累计实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表现优异者;
(三)养殖、增殖、栽培开发利用的新对象,经连续二年生产性养殖、增殖、栽培对比试验(养殖、增殖、栽培累计实验面积分别不低于0.5万亩、10万亩、0.3万亩),表现优异者;
(四)经调查证实确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五)特殊养殖、增殖、栽培对象。
第三条 凡申请审定者,必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主件: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书(参照农业部制定表格格式)。见附表。
二、附件:
1.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2.繁育制种技术报告;
3.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4.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5.连续2年生产性养殖、增殖、栽培对比试验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6.承试单位水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审定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选育和繁育原、良种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凡有争议的成果,必须由各争议方面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申请;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签章,并呈报上级水产主管部门;
(三)地、市水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
不按程序办理,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为申请水产原、良种审定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第六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秘书长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 交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七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根据部颁《水产原、良种审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审定。
第八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全体会议对申请审定的原、良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审定合格的水产原、良种,须经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命名,颁发证书,予以公布。同时报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和国务院水产行政部门备案。
审定通过的水产原、良种,其中文名称前冠以"JX.S"三个拼音字母("JX.S为"江西"和"审"三个字第一个拼音字母)。
第十条 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对审定的水产原、良种,认为需要缓审的,应派员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全体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水产原、良种,在水产养殖、增殖、栽培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水产原、良种审委会提出停止推广,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 审定不合格和未经审定的水产原、良种,不得繁育推广或转让出售。违反本条规定的,省水产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每个水产原、良种在申请审定时,须交纳审定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向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委会申请审定的水产原、良种,按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审定办法由省农牧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审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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